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特将户婚篇分为户、婚二篇,将二者并重,新增了
户口管理和
婚配秩序的规定,否则没有必要将二者单独成篇。
基于
大运河修建而带来的经贸增长和人口增殖的现实,之前的篇目在《大业律》中一分为二的还有:厩库篇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篇分为盗、贼二篇。仓库代表的是
江南农耕文明,而厩牧代表的是
关陇游牧文明。将仓库置于厩牧之前越发彰显
杨广的江南本位。而盗贼分置,表明随着经济流通,
贸易往来的加速,
杀人越货的事件也随之增多,需要分立篇章。
增加以上三篇,一是顺应“汉魏之旧”的基本国策;二是因为区域
贸易增加,
经济规模增大需要重新重视关市的规范所致;三是因
贸易发展而带来的
贪腐现象更值得重视,请求(赇)和告劾也有单独成篇的必要。将卫禁、职制、斗讼篇改名为卫宫、违制、斗。
《
开皇律》以12篇著称于世,是为6的倍数,因袭的是6篇体制。以《法经》为参照,制定12篇《
开皇律》,与
杨坚的关中本位政策是相符的。虽然《大业律》18篇也可以被认为是6篇体制的倍数,但如果从杨氏父子二人不同的
执政方略上来考虑的话,就不会如此认为了。
总之,杨氏父子基于不同的
国家战略,对“汉魏之旧”的理解和贯彻完全不同。重视
江南地位的
杨广以汉室9篇体例为基准删改《大业律》,重视关中本位的
杨坚则以法经6篇体例制定《
开皇律》。
杨坚的重北和
杨广的重南,分别代表了隋唐制度北朝主流论和南朝化的两种趋势, 共同孕育了
中华民族多元化的制度成就。
隋朝先后有三次修律。第一次修律完成于开皇元年(581年)十月。据《
隋书·刑法志》记载,这次修律规定了笞、杖、徒、流、死新五刑;继承并修改了十恶之条、八议之科、赎及官当之法;删除了枭、轘及鞭等酷刑,缩短了流役、徒刑的时间等,以适应新形势之需。
隋朝第二次修律完成于开皇三年(583年)
隋文帝有感于法律过于繁多严厉,命
苏威、
牛弘等修律,废除
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只留下法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这次修律的成果就是《
开皇律》。
隋朝的史料称这次修律使得“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隋炀帝继位后,认为
隋文帝开皇年间所修的《
开皇律》“禁网深刻”,又命令修律,于大业二年(606年)十月,由
牛弘等修律,史称《大业律》,这是隋朝的第三次修律。《大业律》改《
开皇律》12篇的体例为18篇的结构,内容也更倾向于宽刑。
与《
开皇律》相比,《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仍500条。
将《
开皇律》原《户婚》析为《户律》和《婚律》,《既库》析为《仓库律》和《既牧律》,《盗贼》析为《贼律》和《盗律》,又增《请求》《告劾》和《关市》。
《大业律》删除“十恶”条目。为标榜宽政,该律着重
减轻犯罪的处刑:“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大业律》被认为是
隋炀帝“矫情饰行,以钓虚名”的产物,即所谓“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