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环节犯罪是指一个犯罪由多个环节构成。例如绑架罪就是由绑架,索要钱财,取得钱财三个环节构成。与多环节犯罪相对的是非多环节犯罪。这样的划分是为了明晰某些罪的犯罪形态,确定某些罪的既遂界限。
非多环节犯罪的既遂认定,一般是该犯罪的目的已经达到,例如
盗窃罪的既遂就是犯罪人使财物脱离了主人的控制,而一般来说财物脱离主人的控制意味着犯罪人实际控制了财物,也就是说他达到了犯罪目的。又如
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为其既遂标志,而这正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人犯罪目的的达到。
而多环节犯罪的既遂认定则不以犯罪目的的达到为标志,而是任何一个环节完成就构成既遂。例如
抢劫罪,由实施暴力或其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和索取财物两个环节构成,这里犯罪人只要实施了暴力或采取了其他手段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即使还没有进入索取财物的环节,也构成既遂。又如拐卖妇女罪,由拐骗妇女和贩卖妇女两个环节构成,犯罪人一旦拐骗妇女,尽管还没有贩卖,也构成既遂。
多环节犯罪一般不会出现中止和未遂的情况,但并非绝对没有。一旦出现必是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的第一环节,但该环节尚未完成,行为人便因客观或者主观的原因放弃了完成这一环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主体只对八个罪负责,即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抢劫罪、
强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放火罪、
爆炸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八罪中,除抢劫罪外,其余七罪均非多环节犯罪。但是并非说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主体实施多环节犯罪就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一个多环节犯罪可能会触及几个非多环节犯罪,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实施强奸,这里从形态上看强奸是一罪,拐卖妇女是一罪,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那么假定一个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主体实施了以上行为,因为拐卖妇女罪不属于八罪之一,所以不能追究其该罪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将强奸行为抽离出来,单独认定该主体犯强奸罪,当然如果该主体在拐卖妇女过程中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则认定其没有犯罪。同理又如绑架罪,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主体如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则不能按绑架罪论处,但应以八罪中的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