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课征制指的是一种在商品流转的许多环节
征税多次的制度。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同一商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征税一次。这种课征制度在国际上只有墨西哥等少数国家采用。另一种是对同一商品在某一个环节上每流转一次征一次税,这种课征制度在国际上采用的国家较多。
1994年
税制改革前,我国实行的营业税对
流通中
商品的课税具有多次课征制的特点。即商品每经过一次批发环节,包括
零售环节,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而税制改革后的新增值税实行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采用购进
扣税法,改变了多环节多次课征含有的
重复征税问题。应该指出,多次课征制都是
一次课征制,这是针对征税对象和
税种而言的。由于相同性质的税种既可合为一个税种,也可以分为不同税种,因此多次课征制和一次课征制也可以相互转化。例如,1973年开征的
工商税为两次课征,1984年
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改革中,将工商税分解为
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3个税种,产品税和增值税在产制环节征收。这样,对产品税或增值税来说是一次课征,但从整个流转税和
商品流转过程来说,还是多次课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