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决原则又称“多数公决原则”。进行
选举或通过议案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绳的原则。源于古希腊和
古罗马时代,14世纪时欧洲各国相继采用该原则作为选举和通过决议的方法,后传播于全世界。多数决方式有绝对多数法、比较多数法和特别多数法三种。一般事项均采用前二种方式,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宪法议案的通过)采用后一种方式。如中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般法律,只需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而修改宪法,必须有2/3以上的多数同意。美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国会2/3以上的议员同意,并经3/4以上的州议会批准,才能发生效力。
虽然
多数制经常被误认为是过半数规则,但是两者是有分别的。多数制中,得票最多的获胜,无论是否超过票数的百分之五十。所以,当只有两种选择时,多数制才算是使用过半数规则。但是,当有两个以上的选择,在多数制下,只要取得最多票即获选,不一定会超过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过半数规则常见于议事组织,选择的方案以取得超过半数选票通过。参与者讨论并修订提案的不同版本,直至最终版本出炉,交付组织成员以过半数规则决定通过抑或否决。通常使用此规则来支持或反对若干决定。有学者反对滥用此规则,因为一些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可能因此被牺牲,指出在政治上过半数规则可能导致“
多数人暴政”,并提倡以
宪法和更高的
绝对多数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来减轻这些影响。
不过,有些投票理论家则认为,过半数规则实际上可能是保护少数者利益的最好规则。这是如罗伯特议事规则等指引所订明的规则。此外,大部分团体的议事规则订明,在某些情况下,若有绝大多数(如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可重新讨论已由过半数规则通过的提案。在非议事情况下,过半数规则多只用于
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