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原始凭证是在
经济业务完成时,从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票,银行转来的收款托运输部门运输货物时取得的运单等等。
内容
根据
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
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
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
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
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
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
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附加条件
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以下的附加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
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
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回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
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
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填制
外来原始凭证是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
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制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
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
加盖出据凭证
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
审核
外来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格式各异,但在审核时都要
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l)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凭证是否真实,例如,是否为
税务局的统一发票,
防止虚假发票;凭证所记载的
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开出发票的单位是否存在等等;
(2)凭证
完整性的审核。即审核外来原始凭证所应填写的内容是否全部具备,不得有遗漏;
(3)凭证合规性的审核。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凭证所填写的文字和金额是否字迹清楚、规范,使用的笔和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处理
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该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
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批准,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有问题的外来原始凭证应作如下处理:
(1)不真实、不合法的,
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其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