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硅酸盐水泥是由
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
石膏磨细制成的
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代号P.C。水泥中
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应大于20%,不超过50%。
定义
复合水泥
水泥中允许用不超过8%的窑灰代替部分
混合材料;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组分材料
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GB2847规定的
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规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录A新开辟的活性
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精炼铬
铁渣等。
非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活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
石灰石、砂岩,以及按照附录A新开辟的非
活性混合材料,如钛渣等。采用石灰石时其中的
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石膏、窑灰、助磨剂、外加剂等与GB175的要求相同。
标号
分425、525两个标号。
技术要求
1 氧化镁: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5.0%。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2
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3 细度: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4 凝结时间: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5 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 强度:425和525号水泥按早期强度分两种类型。各标号、各类型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MPa
─
试验方法
6.1 氧化镁和三氧化硫按GB176进行。
6.2 细度按GB1345进行。
6.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1346进行。
6.4 压蒸安定性按GB750进行。
6.5 强度
按GB177进行。但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胶砂强度检验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16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16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达到不小于116mm。
胱砂流动度按GB2419进行。
检验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100万吨以上,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
50万吨以上--100万吨,不超过800吨为一编号;
30万吨上--5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上--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4万吨以上--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4万吨以下,不超过100吨和3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4kg。
7.2 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90天,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和仲裁。
7.3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能出厂。
7.4 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还应填报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并应附有该水泥的品质指标。
7.5 判定规则
7.5.1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7.5.2 凡细度、终凝时间和混合材料掺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桔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7.6 仲裁
水泥出厂后90天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昌,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接到用户要求后7天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规定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组成、标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使用。
引用标准
GB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7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
GB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
标准GB 9774 水泥包装用袋
GB 12957 用作
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其它
8.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重50±0.5kg。包装袋应符合GB9774规定。
8.2 标志
包装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简称),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及主要混合材料或外加剂名称,包装袋两侧也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散装时须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8.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补充
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 (补充件)
A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用于复合水泥生产的新开辟混合材料质量要求和启用程序。
A2 新开辟混合材料
系指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精炼铬铁渣、钛渣等。
A3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分类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根据其活性大小可以分为活性和非活性二种。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大于和等于75%的为活性混合材料;小于75%的为非活性混合材料。
A4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活性评定方法按GB12957进行。
A5 基本要求
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生产复合水泥时,必须经过国家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分试验和鉴定,证明它对人体无害,其中放射性物质须符合GB6763的规定,还要证明它对水泥性能无害,并制定其相应的技术标准,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建材主管部门批准。投产后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A6 审批新开辟混合材料需提供的资料
A6.1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作水泥混合材料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混合材料的化学成分、矿物组成、活性状态,对人体的有害成分含量,用该混合材料制备的复合水泥短期和长期的物理软科学性能,特殊性能及混凝土性能等试验研究。
A6.2 水泥试产、试用总结报告。
A6.3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技术标准及编制说明。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幼云、王文义、白显明、朱连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JC101-81《混合硅酸盐水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