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银行
社保基金入市的基础
基金托管银行(fund custodian bank),托管银行是社保基金入市的基础,它们负责保管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确保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资产管理机构不会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上的资产进行非法运作,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内容简介
基金托管银行(fund custodian bank)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国基金市场迅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基金托管银行则因较高的准入门槛而增长缓慢。至今,中国境内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达到45家,筹建的有6家,而基金托管银行仅有13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光大、招行、浦发、民生、中信实业、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
资格
基金托管银行
一、托管行的资格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 ( 地区 ) 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
新兴市场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社保基金运作中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托管基金资产。
监管
三、托管行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
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职责
二、托管行的职责
托管银行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
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
作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社保基金监督中的作用
(一)审查托管人的资格与资信状况
与银行的其他基金业务相比,保持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中立和诚信是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业务管理进行调整,设计出符合基金业发展方向的业务管理结构和业务处理方式,设计出将投资人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的业务模式。
(二)对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托管行在托管业务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 1 )信用风险,托管业务中主要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 2 )操作风险;操作失误或机械故障引发的风险;
( 3 )清算风险等。
(三)对托管行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对其托管业务进行年度评估,以促进托管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托管行职责的要求,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门槛降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制订并发布(详见第3版),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6个部门规章已全部出台,标志着我国基金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业已基本建立。《办法》大大降低了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此外,这一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并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办法》明确,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该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按照这一准入门槛,除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10家商业银行外,国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均有可能加入基金托管银行的队伍。
而此前依照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实收资本应不少于80亿;按照这一标准,当时仅有工、农、中、建、交等5家商业银行获得了基金托管资格。至今,包括新增的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和中信5家银行在内,共有10家银行拥有基金托管资格。
据负责起草《办法》的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介绍,实践表明,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中间业务,基金托管银行能否履行托管人职责,与其资本规模的大小并无必然联系,而是主要取决于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在综合考虑全国各类商业银行资本规模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基金托管人的资本准入门槛,以促进基金托管业务的竞争,拓宽基金销售渠道。
对于新准入门槛,该负责人解释说,按“净资产”这一指标对全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规模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03年底,所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均不少于30亿元,少数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不少于20亿元。此外,由于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完全实施还需要一个过渡期,因此,《办法》没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作特别要求,仅规定“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现状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中国基金市场迅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而截至2010年7月份,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仅有18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光大、招行、浦发、民生、中信、兴业、广发、深发、北京、上海、华夏、中国邮政储蓄、渤海等18家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中间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准入门槛较高,使得业内竞争明显不足,服务水平与国际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全面对外开放银行服务业之前,十分有必要分步引进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以此形成良性竞争。
据介绍,这一新办法的目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由于《基金法》中并没有对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进行限定,这为降低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这也为新增基金托管银行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这位负责人说,过去要求基金托管银行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新办法则主要本着“净资产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按照新办法,今后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新办法并未过分强调基金托管银行资本规模的高标准。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的颁布,这也意味着《基金法》的六个配套法规体系已基本完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0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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