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共电信传输服务”指一成员明确要求或事实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传输服务。此类服务可特别包括电报、
电话、电传和数据传输,其典型特点是在两点或多点之间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实时传输,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端到端的变化。
(d)“公司内部通信”指公司内部或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通信的电信,在遵守一成员国内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还可包括与附属公司进行通信的电信。为此目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适用的“附属公司”应由每一成员定义。本附件中的“公司内部通信”不包括向与无关联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提供的商业或非商业服务,也不包括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的商业或非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