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法
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基本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在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是参与基本建设的各个单位,根据基本建设经济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建设法就是用来调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基本建设法,但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基本建设单行法规。如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公布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 ,1981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3年3月3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1984年3月3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试行) ,198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济合同法》中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原则、简要的规定,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全国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基本建设法。
名词解释
基本建设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是把社会积累和折旧基金转化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过程。包括工厂、矿山、铁路、桥梁、港口、电站、医院、学校、住宅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勘察、设计及机器设备安装等工作。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立法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创造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立以来,政府及主管部门为了适应国家大规模地进行基本建设的需要,制定了许多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展,国家主管机关在总结以往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批新的法规,如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1978年4月22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试行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年9月1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78年9月29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推行合同制的意见》(1979年 4月20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1973年8月21日)、《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0年1月3日)、《关于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1981年1月2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1980年12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1979年 8月28日)、《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79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县社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1月5日)等规范性文件。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内容、订立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
① 基本建设法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任务是保证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指导原则包括: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使基本建设规模与国力相适应;实行经济核算制;实行国家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以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② 基本建设计划和管理体制 所有基本建设计划均应纳入国家计划,成为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中国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制度进行的。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统一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建设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各州、县小型基本建设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不论国家预算投资或地方自筹资金投资,均应遵守上述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不准建设计划外工程。
③ 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197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交付,一般要经过4个主要阶段:(a)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址;(b)计划任务书及建设地址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c)经勘察设计提出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经主管机关批准,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后,组织施工,订立基本建设包工合同;(d)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按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进行验收交接手续。基本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循序前进,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没有批准的初步计划,不能提出施工图;没有批准的施工图,不准施工兴建。
④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 在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中,合同制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具体地规定了建筑安装或勘察设计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成为基本建设法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⑤ 基本建设拨款 贷款与货币监督。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方式正确分配、组织基本建设投资和监督资金的使用,以便充分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因此需要规定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管理体制,明确基本建设拨款或贷款的原则、法律程序、审批权限以及资金使用的纪律;规定建设单位与国家财政、银行之间的财产关系,建设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财产关系、奖惩制度等,也是基本建设法的内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国家专业银行。不论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或自筹资金,均应存入建设银行,通过银行统一进行付款和结算工作(见结算关系)。对于违背基本建设拨款、贷款计划、贷款用途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纪律的行为,建设银行有权进行监督。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1 22:42
目录
概述
名词解释
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