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基金制
1988年开始实行的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制度
基本建设基金制是指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的一种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制度。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由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和财政定额拨款五部分组成。
体制特点
基本建设基金制的特点是:具有稳定性、周转性、增长性和风险性等。
构成
基本建设基金制的构成是:
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中央使用的部分。
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中央使用的部分。
③铁道部包干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的部分。
④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投资收回的本息。
⑤财政定额拨款。
意义
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建立,改变了政府投资一年一定,按部门分配的作法,使政府投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并能周转使用。这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由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由建设银行按计划进行管理。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前者主要安排给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也安排一部分给有关主管部门;后者主要由主管部门管理。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采用何种投资方式,基本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及建设用途拨付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2.按计划管理的原则。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实行按计划管理。
3.按期分次拨入,年终结转的原则。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按期分次拨付。基金实际支出数小于实际收入的,其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纳入下年度基金拨付计划统筹使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11 00:59
目录
概述
体制特点
构成
意义
管理原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