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基金制是指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的一种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制度。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由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和财政定额拨款五部分组成。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由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由建设银行按计划进行管理。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
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前者主要安排给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也安排一部分给有关主管部门;后者主要由主管部门管理。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采用何种投资方式,基本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确定的投资额及建设用途拨付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