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
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由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
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
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
暗设的
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
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
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
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
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10.2.39 设置
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
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
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
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
混合气质量
安全指标和燃气
加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