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银是指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以前居
澳门葡萄牙人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的租银。
葡萄牙人抵达澳门的初期,贿赂明朝守澳官员,得以入踞澳门,既无正式
法律依据,亦未交纳租银。
大约在1573年(明
万历元年)前后,明朝一名海道副使受贿之事被其他官员获知,于是,他不得不宣称这笔贿银为地租银,并将之上交国库。从此之后,地租银每年为
白银500两,另加火耗银15两,于当年农历十一月份冬至前后,由
香山县负责照会澳夷官,并派人前往澳门征收,有时逾期不交,还需香山官府付函催交,现今
澳门历史档案馆还收藏了这些催交公函的复制件及微型胶卷。1651年(清
顺治八年)曾一度停收地租银3年,1653年又恢复收租,直至1849年(清道光二十九年)澳门主权被侵犯时为止,居澳葡萄牙人向中国政府缴交地租银270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