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档案馆是
澳门地区总档案馆,位于
荷兰园大马路,塔石球场对面的一排建于二十世纪初、具典型欧陆风格的建筑群内。
历史沿革
澳门档案馆是根据1952年6月28日所颁布的第五号海外部立法条例设立,当时的名称为澳门总档案馆,隶属民政总局。
1979年转属教育厅,改名历史档案馆,并正式运作。拨归教育暨文化司管辖,接收公共部门档案。
1982年3月,馆址由澳门岗顶何东藏书楼,迁至澳门荷兰园大马路91-93号。两层高的楼房经过重新修建,于1982年荣获
太平洋亚洲旅游协会的文物奖。
1987年,因档案室重建工程,临时迁址至
高士德大马路16号(即今演艺学院)。
1989年,澳门历史档案室重建落成。
1993年,成为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地区分会创会会员。
2000年2月3日,根据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历史档案室中文名称更名为历史档案馆。
2010年2月,档案馆网站正式开通在线查阅馆藏档案目录资料库。
2016年更名为澳门档案馆。(2016年1月1日,根据第20/2015号行政法规,澳门历史档案馆更名为澳门档案馆。)
展出内容
馆内有档案六万余案卷、图像七万多幅、书刊资料一万余册,其载体以纸质为主。馆藏最早的档案,可追溯至1630年。
珍藏大量关于
葡萄牙海外探险、澳门与
欧洲、中国、
日本以及
东南亚国家之间有关政府、城市、宗教和民间方面的信函、书籍和手稿,其中从1587年至1786年间的最具历史价值的史料都以
缩微胶卷存放。
职责
澳门档案馆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政策;
(二)研究、发展、完善档案制度及措施;
(三)促进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技术发展;
(四)制定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指引;
(五)促进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六)整理和着录馆藏的档案文献;
(七)完善用於档案监定的方法、准则,并建立相关的机制;
(八)收集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具历史价值的档案;
(九)徵集具历史价值的私有档案以及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文献;
(十)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价值的档案及文献编制指南、清单、目录、索引;
(十一)应要求,就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的档案订定保管期限,并对档案销毁和处置的建议,发表意见;
(十二)就保护已监定或正在监定的档案,建议采取必要措施;
(十三)就具历史价值的档案文献的转让,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优先受让权;
(十四)就任何可能危及档案的行为,建议行政禁制;
(十五)推动口述历史档案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十六)推动档案文献的研究、利用,促进文化传播;
(十七)推动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十八)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督管理
澳门档案馆由一名馆长领导,档案馆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参观信息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9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星期六 - 下午1时至6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暂停开放。
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