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
地域回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和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的制度。地域回避中的职务包括乡和县级的党、政、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以及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背景介绍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异地做官”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基层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地域回避确有必要。但也不能把范围搞得过大,按照中国公务员法规定地域回避的,一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适用条件
(一)地域回避适用的范围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二十三条: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二)理由
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既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务。地域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在实行地域回避时,也要处理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善于做好人员的调整工作。
(三)问题
1. 回避是不彻底的,市长、省长不回避。
2. 地域回避是违背民主制度的,选任的政务官要有本土热情
3. 增加公共机构运作成本
4. 效果难以保证,反而助长了面子工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大网.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国人大网.2021-08-20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7 10:1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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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