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比例税率的一种。按不同的地区分别规定的
税率。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和地理位置的差异,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求国家在税制和税负设计上适当体现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对经济和自然条件好的富庶地区,税率适当订得高一些;而对经济和自然条件较差的贫困地区,税率则要订得低一些,并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我国农业税就采用此种税率。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 15.5%,省、区税率最高的为19%,最低的为13%。
如我国的
农业税就是采用逐级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制度,以全国的
平均税率为基础,分别不同省区的经济条件,如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耕作技术水平、贫富程度和原农业税负担水平,分别规定各省、区的
差别比例税率。各省区同样以本省、区的平均税率为基础,分别规定各县(市)的差别比例税率,以此类推。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能较好地体现对不同地区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调节不同地区的级差收入;有利于平衡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
税收负担,促进不同地区间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