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调查
为查清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某一单位的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利用状况而进行的量测、分析和评价工作
土地资源调查就是为查清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某一单位的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利用状况而进行的量测、分析和评价工作。
工作重点
土地资源调查是整个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的重点,其目的是为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生产布局、制订农业区划土地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为进行科学的土地管理创造条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土地评价及土地监测等。
现状调查
调查简介
又称土地数量调查,按行政范围分为全国、省(市、自治区)、县(自治州,自治县) 3级。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般以县为单位进行。调查的基本方法是:利用大、中比例尺地形图或航片、影像地图,通过外业补测或调绘,将变化的地物界线转绘到地形图或影像地图上,勾绘出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界线,并以修绘后的地图作为底图,量算出各类土地面积。同时,将土地面积量算的成果,以乡(或村)为单位,由下而上逐级汇总出各级行政管辖单位的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
调查程序
调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准备阶段。包括图纸资料的收集、仪器准备和人员组织等。其中准备底图和弄清现有图纸的利用价值是准备工作的关键。②外业阶段。主要工作项目包括现场踏勘,航片判读,调绘或地形图补测,如标绘各级行政及土地使用单位以及各种土地类型的界线,修正变化的地物界线、实地丈量线状地物(道路、渠道)的宽度,以及收集、了解近年来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等。调绘或补测工作应符合规程的精度要求。③内业阶段。主要是将外业补测或航片调绘的内容转绘到工作底图上、根据底图量算面积、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土地资源调查报告等。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仪器法、交会法、辐射网络法、方格法等转绘方法,按一定的技术要求把航片的调绘成果转绘到地形图上。量算面积的工作,在转绘好的分幅底图上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按行政区编绘,要能正确反映开展土地调查地区的各类土地的数量和分布,以及行政区划和主要土地使用单位的界线。各类用地要用相应规定的图式、注记表示。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5000~1:100000;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农区为1:10000,林区、牧区为1:25000~1:10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主要成果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面积统计表和土地调查报告等。
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质量调查
通过土壤普查,并利用水文、地质、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调查资料,查清土地资源的质量(见土壤调查)。
土地评价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特点,对土地的性状进行鉴定与估价。
土地监测
指对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质量及其利用状况进行定期、定点的观测、分析和评价。它是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变化信息,掌握土地变化规律,以保护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有效措施。监测内容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变化(如土壤退化、土壤污染等),土地利用率及经济效果,以及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性等。土地监测的主要方法是建立土地资源的动态观测网点,通过对样点有关指标的定期、定位的测定和分析,按期提供信息。为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精确度,可应用遥感技术、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储存;运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大面积土地利用动态测报等。此外,土地监测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统计、登记制度来进行。
领导机构
2018年8月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称,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整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组长一职由韩正兼任。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始于2017年,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兼任。
2017年10月1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该《通知》称,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除组长张高丽外,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由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兼任,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兼任。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现调整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后,副组长分别由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兼任。
此外,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是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兼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7 22:01
目录
概述
工作重点
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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