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载力又称
人口承载力。其思想渊源 ,最早可上溯到韩非的 “民众财寡” 和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的 “
适度人口” ;至近代 ,则有 T. R.马尔萨斯关于人口与食物、 土地(矿产)保持平衡的思想以及 K.威克塞尔对适度
人口规模的表述 — 在一定时期内 ,为一个国家工农业生产潜力允许的最大生产率所能容纳的人口。
土地承载力的明确定义是由
美国的威廉 · 福格特和威廉姆 ·A.阿兰在 1949 年给出的。
前者的定义是 “土地为复杂的文明生活服务的能力”;后者的定义为:在维持一定生活水平并不引起
土地退化前提下 ,一个区域能永久供养的人口数量及人类活动水平 ,或土地退化前区域所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数量。
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 ,H.科克林、 R.卡内罗、 P.高罗、 S.布拉什等认为 ,土地承载力是在不对
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前提下 ,
土地生产潜力所能容纳的最大人口数量;
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对土地承载力的定义是: “在未来不同的
时间尺度上 ,以可预见的技术、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与此相适应的物质生活水准为依据 ,一个国家或地区利用其自身的
土地资源所能够持续稳定供养的人口数量。 ”
总而言之 ,土地承载力的诸多定义可综述如下:一定技术水平、 投入强度下 ,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引起土地退化 ,或不对
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 ,或不使环境遭到严重退化的前提下 ,能持续、 稳定支持具一定消费水平的最大人口数量 ,或具一定强度的人类活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