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费是指有关企业和个人为履行
土地复垦义务,在自行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时,向当地政府或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进行土地复垦的费用。
词目释义
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
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
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收取标准
第一条 根据《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生产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实施办法》进行复垦,即: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
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凡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的,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均应按本标准向组织复垦的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
第三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
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四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
10元;
(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五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破坏
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第六条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第七条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
土地复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
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
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
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
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
土地使用证。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
土地复垦。
征收程序
1、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
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