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净收益,是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政策下,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收支两条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在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过程中使用的概念。
此概念与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部门的
统计口径有关。如: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规定):“
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
开发支出、计提农业
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
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
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
再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
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
教育资金。”而明确提出政府收益概念的是在财政部、国土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
农用地转用、
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
土地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