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
土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条件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1)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3)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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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2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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