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
贷款又称国际
工程项目融资,指向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
资金融通,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和收益作为还款保证。 这些大型的工程项目出现在交通运输,电力,化工,林业和农业等行业。项目
贷款通常只占工程
投资总额的65%到70%,其余的由举办该项目,的主办人投资,以体现主办人和贷款人共担风险的原则。
融资类型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即
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
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用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的
担保权益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
担保。
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即
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
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
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贷款结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层次来分: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
(1)
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第一层次:
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
贷款协议,由
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层次:主办人与
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主办人向
贷款人保证,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时,负责提供超支部分的资金,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2)投资协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
主办人应采取
股权投资或次位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以补充项目公司流动资金之不足,维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
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其与
贷款人的贷款协议时,主办人应以未偿贷款金额为价格向贷款人购买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项目产品的购买人:主办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二层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
贷款人的贷款;
第三层次: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
贷款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
作用:方便进行项目
贷款业务;贷款人为多家银行时,方便与项目公司及其主办人磋商和完成贷款事宜;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
B、安排
第一层次:
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第二层次: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
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第三层: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
贷款人的贷款。
第四层次: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最后金融公司将上述提款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
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除
贷款协议外,国际项目贷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购买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提货或付款协议、特许协议等。
申办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发放贷款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