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007年2月2日生效的证书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是根据《MARPOL 73/78公约》颁布的证书。
定义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通过《MARPOL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该附则已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该公约附则,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400总吨以下或未经丈量但经核定许可载15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该附则生效之日10年后的上述现有船舶。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该船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证书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IV的规定进行了检验,以保证船上的各种有关设备、装置、布置(如生活污水的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集污舱和管路)和材料及其状况均符合公约附则IV的要求。证书的附件记载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情况。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该证书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或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若在证书有效期间只有一次中间检验,则此项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以内进行。当年度检验与中间检验重合时,则年度检验由中间检验代替。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均应在证书上作签证。证书文字除船旗国文字外,还应有英文、法文之一的译文。
污水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生活污水”系指:
(1)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孑L的排出物。
(3)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适用范围
本附则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进行装备,以排放生活污水。
防污染证书
(1)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他当事国所辖港El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新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SPP证书)。
(2)ISPP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应主管机关的要求,ISPP证书也可由他国政府代发或代签。
(3)ISPP证书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并应至少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同时使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则在遇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发证国官方文字记录为准。
(4)ISPP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5)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检验或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ISPP证书失效。
污水排放标准
2006年10月13日通过的MEPC.159(55)决议颁布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的新国际标准,新标准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吊装到船舶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IMO和美国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标准汇总如表所示。
设施与排放
要求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须确保在其港口和装卸站提供足以满足船舶使用需要的接收生活污水的设施,而不造成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的排放管路相连接,两条管路均应装有符合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如表所示;对于从事固定航线航行的船舶,如客渡船,船上的排放管路也可以安装一种主管机关能够接受的排放接头,如快速对接套头。
污水排放要求
(1)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经粉碎消毒系统排放生活污水的要求如表所示。
(2)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生活污水的要求
船舶所配备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操作性要求,并且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ISPP证书》;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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