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第四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第四点: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
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
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既然适用免抵退税或免征增值税办法,自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因此,从事国际远洋运输业务的公司开具的海运费票据,不存在抵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