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争议是指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在当今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法律有别,当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内在或外在、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商事争议。为了促进和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的重要任务。
国际民商事争议或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或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同的国家、
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或是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基于跨国交易发生的争议,或是具有相同国籍而其劳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简言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应有一个为涉外、跨国或国际因素。这一特点使国际民商事争议同纯粹的国内民商事争议区别开来。
也就是说,国际民商事争议是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生的争议,是在民商事事项上发生的民事或商事争议,如婚姻争议、继承争议、
合同争议、
知识产权争议等。这一特点使国际民商事争议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和领土等争端区别开来。
国际民商事争议既可以通过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争议解决
机制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国际性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同时,
协商、
调解、
仲裁和
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广泛用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而且,除了现实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用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外,网上的、在线的或虚拟的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开始运作。
其一,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以分为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之间的争议、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争议、国际组织和私人之间的争议等。实践中,私人之间的争议最为普遍,后几类争议较为少见,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发生。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体本应都是平等的,但在国家、国际组织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它们有进处于特殊地位。争议主体地位不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均有影响。
其二,根据争议的性质不同,基于所谓“民商分立”的主张,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以分为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在一些国家,这种划分常常关系到一项争议可否提交
仲裁以及外国
仲裁裁决可否在内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当然,国际民事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分别还可作进一步的分类。
其三,根据争议的起因不同,国际民商事争议可以分为契约性争议和非契约性争议。前者是指直接基于契约所产生的争议,而后者是指非直接基于契约所产生的争议。争议的起因不同有时导致争议的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1、根据争议是否裁判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可分为非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或
协商、
调解)和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包括
仲裁和司法诉讼)。
2、根据争议的解决是否有第三人介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可分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和解或
协商)和第三人参与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
调解、
仲裁和司法诉讼等)。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
调解、
仲裁和司法诉讼等。
在争议解决方式方面,所谓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越来越受到重视。替代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
协商、
调解、
仲裁、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附属法院的仲裁以及简易陪审团审判等。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当事人
意思自治原则在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中非常重要。由于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程序灵活和快捷、费用低廉等优点,所以越来越受到国际民商事争议当事人的青睐,是非常流行的解决争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