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是指国家(政府)所出资设立的或所经营的并具有
进出口权的贸易企业所从事的具有强烈
行政色彩的
贸易活动,这里所指的进出口权是指由国家对
国营贸易企业所特别授予的一种特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
现代意义上的
国营贸易制度出现于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当时欧洲诸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
国营贸易企业的雏形。这些机构作为农产品市场上强有力的交易主体,致力于恢复疲软的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此后,20世纪 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
大萧条使西方
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
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国家干预经济的
凯恩斯主义得到政府的认可。国营贸易做法在各国迅速推广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
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这个做法在实践中一旦被滥用,便成为各国推行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当初西方国家在起草
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将
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
关税、数量限制、
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
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ITO宪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GATT 17条——因为
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O所认可和沿用。
国营贸易与
政府采购的区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政府机构购买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是为了自己使用或消费;而在国营贸易中,进口产品是用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购买本国产品也是为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对外国市场出口。
世贸组织对
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
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
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
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