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
企业技术创新和
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
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
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
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
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
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
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
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2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
出口退税等
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
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
走私行为。
(八)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一)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
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
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
财政部门、
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
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
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