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
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
烈士骨灰堂、
烈士墓等设施。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申报条件
根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
(四)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法律规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2023年9月,为维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庄严肃穆形象,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同步印发《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的制作主体、使用场景、管护要求等。
名单公布
第六批
第六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96处)
第五批
第五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64处)
第四批
第四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20处)
第三批
第三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8处)
第二批
第二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40处(36处+增补4处))
第一批
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3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