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指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中所列的Ⅰ级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于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二批为讨论稿,尚未正式颁布。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
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
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