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
英国伦敦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大韩商事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这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审理争议案件时,可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此外,还有些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如
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是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中国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争议中,尽量争取把争议提交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处理,但并不排斥在特定的情况下,根据平等互利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外国的或国际仲裁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