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斯德哥尔摩商会处理仲裁事务的全国性机构。成立于1917年。瑞典的中立国地位及其完备、灵活的仲裁制度,使之逐渐成为东西方商事仲裁中心,声誉颇佳,赢得了国际商界的信任。该院宗旨是:(1)按照仲裁规则对有关商业和工业的争议参与最后解决。(2)参与部分或全部与其仲裁规则不尽相同的审理。(3)提供有关事务的资料。下设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为3年的3人委员会,任主席的有解决商业或工业争议经验的法官、开业律师、受到商业界信任者,并设与委员会有相同资格的副职各一人。副职在受委员委托时,有与委员同等的职权。两名委员即为法定多数,对委员会以多数做出的决定,商会无权复审。
机构介绍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的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富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执业律师,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员各有一名副职,副职的资格与委员相同,也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再行审查。该仲裁院适用的仲裁规则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规则》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当事双方各自选择一位同胞作为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此举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SCC作为解决其争议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