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
国务院以国发〔2016〕13号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件背景
近年来,随着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
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
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意见内容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
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
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工会、
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
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
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
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
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
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
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
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
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意见解读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为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效果,加深社会各界对《意见》的理解和认识,现就《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突破性内容
《意见》抓住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这两个重点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和系统性的顶层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突破性内容: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二是依法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短板,有助于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三是依次明确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责任,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服务体系。《意见》既强调了现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门职责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有力,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较强。
二、关于及时发现报告和救助保护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
为及时救助保护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等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意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为关键环节设计了环环相扣的救助保护机制。强制报告机制明确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要求,详细列明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公安机关为受理主体,并鼓励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报告。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评估帮扶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治安处罚或立案侦查,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申请撤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健全上述四个机制,有利于及时保护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三、关于关爱保护力量和资源的合理分布配置
《意见》针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进行了系统设计和考虑。一是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类关爱服务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确保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都得到关爱服务;四是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等为主要环节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能够及时发现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有效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事件。通过上述四种措施应该能够妥善解决和避免出现关爱服务扎堆和关爱保护不足并存的现象,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四、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一级政府,承担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的职责,承担为人民群众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属地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住所及日常学习生活都在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该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保护服务,也能直接、快捷、有效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保护服务,这是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意见》突出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加强监护监督指导、进行重点核查、建立信息台账、开展评估帮扶等职责任务。
《民法通则》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具有指定监护人和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委会要教育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村(居)委会要劝诫和制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意见》对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强制报告责任,做好家庭监护随访、监护监督指导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关于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一直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应。群团组织可以发挥方法灵活、形式多样、贴近基层、靠近一线等独特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可以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妇联组织可以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可以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组织可以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保护工作。
六、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关系
民政部自2013年6月以来推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目的在于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帮扶干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目前全国已有近300个市、县开展试点工作,江苏等8个省份实现试点工作在地级市全覆盖,各试点地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印发工作方案,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拓展延伸救助保护范围,成立专职保护机构,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构建转介帮扶机制,依法开展家庭监护干预工作,126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经编制部门批准更名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试点地区的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牵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保护专门行政机构和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初步成效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试点工作探索实践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已经纳入《意见》之中。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适用于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核心目标就是推动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以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帮扶干预等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此外,民政部去年已启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全国101个县、1000个村推动形成以市、县儿童福利机构为骨干,以乡镇、村(居)委会为依托,以村(居)儿童福利主任、儿童福利督导员为工作力量的基层儿童福利工作体系。下一步,我部将以落实《意见》为契机,统筹推进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整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