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
国务院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
上位法
规定,及时清理
行政法规
、
规章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报请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法规规定
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规定: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
国务院令
公布施行。
主词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
发布信息
参考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4号)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5-01-0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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