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人权审查,又名“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UPR)”,是一个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独特程序,其最终
目标是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简介
为了避免出现人权问题被政治化、背离保障人权宗旨的弊端,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该决议授权人权理事会 “在尊重所有国家的基础上,采取能够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同时确立了国别人权审查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每隔4年都要接受一次人权状况的全面审议。
审查目标
国别人权审查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它的设置是为加快、支持及扩大在地方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为达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包含了评估各国的人权纪录及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普遍定期审议的另一目的,是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家和其他
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人权领域的最佳做法。
审查过程
依据
审查所依据的文件包括:
(1)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资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
(2)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称为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
(3)来自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
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主持者
审查是由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的;不过,任何
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到与接受审议国家的讨论/对话中。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 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每个国家的审议“三国小组”是抽签选出的。
涉及的人权义务
国别人权审查对各国遵守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这些义务载于:
(1)《联合国宪章》;
(3)各国加入的人权文书(即该国已批准的人权条约);
(4)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如国家人权政策及/或已实施的方案);
(5)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进行方式
审查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通过受审议国家与其他
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讨论进行的。在讨论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三国小组会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以确保互动对话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在第一轮审议周期中,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三个小时。从第二轮审议周期起,审议时间延长为三小时三十分钟。
结果
在工作组完成国家审议后,三国小组在受审议国的参与及人权高专办的协助下,撰写报告。这份“结果报告”包含实际讨论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国向受审议国家提出的问题、评论和建议以及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如何通过
工作组会议中有半小时用于通过该次会议中各受审议国家的每份“结果报告”,并至少要在国家审议的48小时后作出。受审议国家有机会对建议发表初步评论,选择接受或拒绝这些建议,被接受和被拒绝的建议都会被载入报告中。在报告通过后,受审议国家可在两周之内对报告中它们的发言部分进行编辑修改。然后报告必须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在全体会议上,受审议国可以对在工作组会议期间内未充分表述的问题和议题作出回复,并回应受审议期间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建议。成员国和观察国有时间对审议结果发表意见,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也有时间作一般评论。
跟进步骤
国家须承担落实最终结果中各项建议的基本责任。普遍定期审议确保所有国家对落实这些建议过程中的进展和失败负责。当一个国家接受第二次审议时,必须提供它们为落实四年前第一次接受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所开展的工作的信息。国际社会与该国协商后,将协助执行有关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建议和结论。必要时,理事会将会解决国家不合作的情况。
审查进展
2011年,人权理事会完成了对联合国192个成员国的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从2012年至2016年,将进行第二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