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
相对于传统上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折旧而言的一种折旧观念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是相对于传统上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折旧而言的一种折旧观念,它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为加速其资本投资回收态势,以递减状态分配其成本的一种方式。
简介
对在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总额和年限不变的情况下,在使用初期多计提折旧额,后期少提折旧额,以使所用固定资产磨损的大部分价值能在较前的几个使用期间内收回,保证所耗资产的价值得到及早补偿的一种方法.
起源
加速折旧法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的美国政府为了刺激军工企业的生产,就曾对税法中的折旧方法作了前期可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为出发点的调整要求。
二战结束后,在美国主导下对日本和德国的战后经济复苏中,这种方式的使用也得到鼓励。
1952年,为鼓励电子等新兴工业发展和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1962年,肯尼迪政府为复兴经济实施“直接计划”,将折旧缩短30%-40%。
1971年,为配合尼克松政府的“新经济政策”,制定了三种使用年限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
1981年,里根政府制定了《经济复兴税法》,实行资本成本回收制度(CCRS)。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引进这一方法,后在企业逐渐得到推广使用。
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会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故其使用期内的折旧费用也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使用理由
1、此方法可以真正考虑固定资产的无形耗损因素。
2、可以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并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收回速度。
3、它更符合会计上的配比性原则
4、它也兼顾了固定资产使用费用的均衡。
5、它可以使企业获得纳税方面的好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9 16:57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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