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实质来说,
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
并购的一种,只不过
收购的行 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
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如
《公司法》规定
管理层的董事、
监事和
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
股份,不利于
激励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于
股票期权计划中的
股票来源和
资金来源两方面内容,现有政策和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此外,
企业家是否能自己买自己的
公司、有没有例外条例、是否有持股数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证
股东和雇员的利益、在
信息披露方面做何规定、
收购后的公司承担哪些义务、管理层个人
经济上的
风险、信息披露的
道德风险以及企业
可持续发展的风险等等,都需在立法中明确。特别要提到的是,
财政部审批
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有加速的趋势,经营者通过MBO
回购的方式以很低廉的
价格买走国有股,而且不是公开业务操作,隐患很多,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管法制。对此,应该:
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尽早规定
股票期权,明确
库藏股、
股票回购、股票期权占
总股本的比例限制等问题;要求控股
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
企业中的
权益、
资产以
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
财务报表。加大罚责制度:建立对
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2.强化监管机制。借鉴美国的监管体制,建立“以
集中监管体制为主,以自律性监管为辅”的法律制度;各种具体的
市场规则不列为法律规定的范畴,而由证交所来制定;监管机构坚持尊重
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监管原则,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必要建立至少一个官方
信用报告机构,监督
创业资本退出的整个环节;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
整合监管资源,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