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婆罗门(bra^hman!a):意即职司祈祷之人。译作净行或承习,又称
梵志、梵种、梵志种、婆罗门种,指婆罗门教的僧侣及学者阶级,居四姓的最上位,职司学习吠陀而教授之。又掌管祈祷,为神人交通的媒介。此婆罗门族在古代印度势力非常强大,虽王族亦未能及之,甚至被奉作活神。
(2)
刹帝利(ks!atriya):又作刹利丽、刹利,译作田主。又称刹利种,别称王种(rajanya)。指国王及武士阶级,位于四姓的第二位。然佛典多以其为第一位,掌管政治及军事。此语源自有支配之义的ksi。
(3)吠奢(vais/ya):又作毗舍、毗奢、吠舍、鞞舍,译作居士、田家、商贾或随类。又名工师种、居士种。即指所谓平民阶级,位于四姓的第三位,乃从事农牧工商等生产事业者。此语源自有人民之义的vis。
(4)
首陀罗(s/u^dra):又作输陀罗、戌陀罗、戌达罗、旃陀罗或首陀,译作农、农人。又称恶种、杀生种、田农种、田家种。乃最卑贱的奴隶阶级,以奉侍前三姓为职责。又,依《
摩奴法典》所述,可知四姓的界限。
四姓的起源,可远溯至《
梨俱吠陀》时,其中,第十卷原人之歌记载婆罗门从梵天口中生出,王族由梵天双臂生出,毗舍从梵天腿部生出,首陀罗从梵天两足生出。
至于四姓制度的正式确立可能是在梵书时代。当时已形成婆罗门至上主义。其中,雅利安人种的婆罗门、刹帝利、吠奢三族姓被称为再生族(dvi-ja),享有宗教上的权利。首陀罗则被称为一生族(eka-ja^ti),是被剥夺宗教权利的贱民。
婆罗门教筑基于四姓制度之上而大振其势。释尊则不重视四姓之别,提倡平等主义,尊重人间主体性的实践。认为归于佛法则如属同一种族,并无四种之别。此乃佛教于印度宗教史上的重要意义之一。《长阿含》卷六《小缘经》云(大正1·37a):“婆悉吒,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又,《杂阿含》卷二十云(大正 2·142b):“复问:大王,如是四姓悉皆平等,有何差别?当知大王,四种姓者皆悉平等,无有胜如差别之异。(中略)是故大王当知,四姓,世间言说为差别耳,乃至依业,真实无差别也。”
又,佛典中另有别立沙门种者,如《中阿含》卷三十九《婆罗婆堂经》以刹利、梵志、鞞舍三种姓的出家者为沙门。《白衣金幢二婆罗门缘起经》卷下谓刹帝利境界、婆罗门境界、毗舍境界、首陀罗境界及沙门境界中,以沙门为最尊最上。此意谓四姓以外,别有沙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