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贷款、
贸易融资、
票据融资、
融资租赁、
透支、各项
垫款等
表内业务,以及
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
保函、
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 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
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
贷款承诺等
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
银行向
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
经济活动中的
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按
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
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四)授信工作
尽职调查指
商业银行总行及
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商业银行授信
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
决策应依据
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
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
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从事股本
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
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
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
期货、
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
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
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1.项目批准文件;2.环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商业银行授信
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
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
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
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
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