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证,是指所有
商业机构(不论属有限公司、
独资经营或合夥经营)必须向
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商业登记,已登记业务必须缴付登记费以领取商业登记证 。
香港《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
均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如登记资料有所变更,经营者须在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通俗意义上讲,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相当于内地公司的
税务登记证。
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阅。获局长授权的督察具有权力于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其有理由相信正有业务在该处经营的处所,并在该处所作出所需的检查及查询。
商业登记证分一年有效期及三年有效期两种,费用固定及以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厘订。对于新开业的业务,其首张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期是有关业务的开业日期,不是申请商业登记或分行登记日期。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首张商业登记证的开始生效日期是它的注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