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民俗
以交换为基本内容而形成的民俗
商业民俗,以交换为基本内容而形成的民俗。最早的交换多是以物换物,换物双方不一定出现在交换现场,有时仅将物品置放在现场等待交换。原始社会晚期,已形成聚集交换。如中国的《易经·系辞》中就曾经提到古人在一天的正午时分聚集交换。
历史沿革
战国时代出现具有市肆意义的邸舍。
两晋时,市肆正式形成,兼做堆栈、商店和客舍。
隋唐时期,城坊制严格限制坊间商业贸易往来。
宋代市场空前发展,出现大量夜市和租赁邸店,并有了“交子”类纸币,增强了商品流通。
明清之后,湖广、山陕会馆等行会的出现对商业民俗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商业最古老的形式是集市,依据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也称集、市、墟、场、街。商贩与顾客之间通过商行掮客(即“中人”或称“牙客”)形成交易。他们通过说合双方并具体考量商品价格收取一定报酬。在一些牲畜市场,手势语言和秘密语成为商行掮客的专用语言,牙行垄断成为欺行霸市的基础。
集市与农耕生产活动相结合,出现稻场集、麦场集和年货集,人们通过自由贸易购买自己在不同时期需要的生产、生活用具,这种现象迄今仍存在。一些进行非法交易活动的集市,称“鬼集”、“黑市”,受到行政当局的限制。商业民俗分为行商和坐商。行商有人数较多的商帮和个体行为的行走货郎。商帮中有严格的制度以及分工和等级,被称为“帮规”。
云南马帮至今存在,是边远山区贸易往来的重要力量。行走货郎即个体商贩,一般经营日用生活品,具有送货上门的方便。行走货郎有自己独特的叫卖方式,如货郎鼓、小锣、吹笛等,在叫卖或说唱的同时将商品用途详细介绍与人。坐商指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商人,一般集中在城镇。
据规模大小不同,可分为商号、货栈、杂货铺和杂货摊等。为营造品牌、增强声誉,常以固定的商标、幌子、标牌、匾额和名号等方式进行自我宣传,诸如北京的“同仁堂”、“荣宝斋”,天津的“狗不理”等,有很高的声誉。古代的商铺有老板、记账和伙计,各行其事,后两者被雇佣。
学徒往往兼做伙计,这种双重身份是中国商业民俗中宗法关系的体现。当铺是一种特殊的坐商。其中,典当人与当铺双方的抵押契约关系有严格规定。任何形式的坐商,都推崇“诚信为本”的经营原则。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商业民俗。古代非洲的奴隶买卖对世界历史和文化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犹太民族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占据过特殊地位。
《创世记》中曾记述亚伯拉罕用7只母羊羔与人交换挖井权,和当众买下别人的田产用作安葬妻子撒拉等传说。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表现了历史上的商业民俗。
参考资料
商业民俗.中国大百科全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9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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