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立法大会是哥斯达黎加的立法机构,哥斯达黎加首届议会成立于1825年。1949年,哥颁布新宪法并建立第二共和国,现行立法制度和机构由此而来。
地位
哥宪法规定,
立法权属于哥全体人民,由立法大会代行。遇有重大事项时,立法大会可批准全民公投进行表决。
哥政体根据
三权分立原则组成,立法大会代表立法权并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共同构成哥最高权力体系。
在总统和副总统不能履行职责时,立法大会主席(议长)代行总统职责。
成立背景
根据1949年宪法规定,哥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称为立法大会,由57名议员组成,议长称立法大会主席。全国共分7个选区,每个选区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由选区直选产生、代表全国,任期4年,不得连任,但可隔届担任。议员须是在哥出生或具有哥国籍并在哥居住10年以上、年满21岁、有选举权的本国公民。
在职总统、内阁部长和法官等国家高级公务员不得参选议员。如要参选,应于竞选日期前6个月辞去公职。
议员选举事项由最高选举法院负责实施。
主要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
(二)任命立法大会主席和领导委员会;
(三)审议和授权总统出访;
(四)任命法官;
(五)批准和废止哥签署的国际协议;
(六)批准和禁止外国军队进入哥领土:
(七)对总统、副总统、法官等进行调查;
(八)审批国家预算;
(九)任命总审计长和副总审计长;
(十)成立法院等公共机关。
组织结构
立法大会领导和决策机构分为:
(一)全会。由全体议员组成,是哥议会最高决策机构。
(二)立法领导委员会。由议长和2名秘书组成,负责处理立法大会日常工作和管理立法程序性事务,同时设有副议长和两名候补秘书。当议长和秘书因故缺席时,由副议长和候补秘书分别代行职责。领导委员会每年5月1日改选一次,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三)委员会。分为普通常设委员会、特别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及制定法律草案和处理立法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务。其中,国际关系和外贸委员会属特别常设委员会。
有关委员会名称如下:
普通常设委员会(COMISION PERMANENTE ORDINARIA):
特别常设委员会(COMISION PERMANENTE ESPECIAL)
特别委员会(COMISION ESPECIAL)
会议制度
正常会议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31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会议期间,每周一至周四召开例会。
其余时间为特别会议期,应总统要求召开。
全会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即38名议员出席方能举行。
议会表决时,对一般事项以简单多数票数即可通过,对法律要求的有关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票方可通过。
立法程序
议员(或由哥国民通过议员)或政府提出法律草案,递交至立法大会领导委员会秘书处,由议长指定的委员会进行初审,同时送交官方媒体《公报》刊登,公开征询意见。经过初审后,草案送回秘书处并确定提交全会一读时间。一读通过后,案文将送交法律审议委员会进行二审,此后返回全会进行二读。二读通过后,案文将由议会秘书处送交总统签署颁布。如总统对法案有异议,可发回议会重审。如议会不接受总统建议,可举行表决,获多数票(三分之二)赞成可确认通过法案,此种情况下,总统必须服从议会决定并颁布该法律
议员制度
议员在职期间享有
司法豁免权,除非议会批准或议员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因民事指控被捕。议员就职后,不得再担任其他公职(内阁部长、国际组织等职务除外)。如确需担任部长,应由议会批准暂停或辞去议员职务。
议员任职期间,议会应为议员履行职权提供有关协助。
议会党团
现议会于2006年组成,57名议员分属8个议会党团,列表如下:
办事机构
哥议会办事机构称立法大会执委会,主要负责议会日常行政管理、协助议会领导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为议员和各专门委员会提供行政和法律协助、协调与政府和司法系统关系等事务。
对外交往
(一)哥议会拥有自主对外交往权,和世界上约80个国家的议会组织保持友好往来,并与巴拿马等国议会建立交流机制。
哥议员因公出访,一般需所在党团和议会领导委员会批准。
(二)参加国际组织情况。哥议会现为
各国议会联盟和拉美议会成员。作为中美洲国家,哥是唯一未参加中美洲议会的国家。
(三)友好小组情况。哥议会为促进与友好国家议会组织开展交流设立双边友好小组并规定,每个议员自主报名并经国际关系与外贸委员会(外委会)批准最多可参加3个双边友好小组;每个小组由最少3名、最多7名议员组成,并从小组成员中选举协调员和秘书各一人负责日常工作。但据惯例,上述有关人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严格。友好小组在外委会指导下建立并开展活动,基本经费由立法大会提供,但举办活动和出访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有关国家议会和使馆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