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军(1964年2月11日—2013年11月22日),男,汉族,吉林省长春市
公主岭市人,住长春市经开区,大专文化,3.4长春盗车杀婴案罪犯。
作案过程
2013年3月2日7时许,已失业许久的周喜军再次开始寻找新的工作,他来到长春市西四环路和隆化路交界附近,等候去往新单位的班车的时候。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
丰田RAV4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
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2013年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
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
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2013年3月4日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再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2013年3月4日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
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2013年3月4日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2013年3月4日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
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
被害人家属。
长春“3.04”案件周喜军作案全过程及现场示意图:
1.事发地点:3月4日上午7时许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门前盗得车辆
2.抛尸地点:
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3.弃车地点:4日上午8时20分许周喜军将
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
潜逃。
被捕调查
“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落网后,公安机关连续作战,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过进一步
侦查和搜集证据,认定周喜军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婴儿的父母和亲属认看了婴儿遗体。据
长春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案件侦破后,司法机关迅速启动了
重大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坚决
依法严惩犯罪。
警方否定顶包传言
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周喜军自首后,曾一度有传言说自首嫌犯是
顶包的,替他儿子顶罪,孩子是自首人的儿子掐死的。
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最新消息,“304”案件犯罪嫌疑人落网后,长春市公安机关连续作战,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婴儿的父母和亲属看到了婴儿遗体。经过深入侦查和搜集证据,认定周喜军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
民警拒绝家属见面
得知消息后,孩子的母亲难以接受现实忽然发病,已经被送往当地医院。激动的家属齐聚长春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站在走廊内齐声喊口号,要求见嫌疑人,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民警考虑安全的问题拒绝了这一要求。
对于孩子已经遇害的消息,没有一名家属能够接受。此前焦急万分的等待,在获知噩耗后则是散不尽的悲伤,以及愤怒。对于嫌犯周喜军灭绝人性的行为,家属们已经很难用言语表达出他们的愤怒。
嫌犯周喜军被批捕
长春市“3·4”盗车杀婴案件
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2013年3月7日18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
故意杀人罪和
盗窃罪。
案件审理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并做好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准备。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时40分,被告人周喜军来到“为家”超市,发现超市主人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没有熄火,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将婴儿掐、勒死。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2013年5月27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
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判罚。许家林也认为赔偿太低
上诉。7月9日上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周喜军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5元。
2013年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终年49岁。
社会评论
此案件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引起全国网民的强烈关注。长春市民大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了搜索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引起了互联网上的一片谴责与愤慨。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曲新久认为,犯罪嫌疑人盗车后掐死婴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被处以
无期徒刑、
死缓乃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此案情节比较严重,如果只是盗窃车辆,及时将男婴送回或妥善安置不出问题的话,嫌疑人只构成盗窃罪,一般情况下,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曲教授介绍说,“有些情况下自首不一定会减轻刑罚,比如公安机关掌握嫌疑人线索等,使其被迫
自首的,具体量刑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犯罪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