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
意外险是指公司为了转嫁风险,给公司员工投保
意外保险,员工因遭受
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
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
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保险公司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简介
员工
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也属于
意外伤害保险。员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障项目
死亡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 意外险
全部给付。
残废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
最高限额,且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住院津贴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赔付金额
赔付金额举例
特定意外双倍给付 10万元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 1万元
每日住院给付 50元
每日重病监护给付 50元
手术费补偿 5000元说明,这是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套餐,其中:
意外身故、烧伤及
残疾保险金——
主险,如果意外身故,获得全额10万元赔偿;如果烧伤及残疾,根据严重程度按比例赔偿;
特定意外双倍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如果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意外身故死亡或者残疾,在主险给付的基础上赔付相同的数额;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
保额与主险金额相关。对意外伤害导致的医药费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
附加险的
保险金额;
每日住院给付、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住院期间可以给予的
经济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对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手术费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对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注明:不同保险公司有各自的规定)很多公司都会做一些套餐供大家选择,有基本套餐,也有保障全面的套餐。
如果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限内的旅行中不幸发生了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意外
死亡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上的
赔偿比例赔偿意外
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途中发生意外
医疗费用,如果此款保险包含了意外伤害医疗费
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向按条款约定赔偿相应的
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
赔偿金额,以
保险单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投保方式
一、消费者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
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
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二、消费者还可以在线投保,例如
中国平安等,消费者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
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三、消费者可以联系有资质的个人代理人购买。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四、还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很多保险公司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投保注意事项
首先,应通过正规途径寻找诚信的销售人员,可以选择一家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登录
官方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请对方为您推荐一名优秀的销售人员;有不少保险公司还推出了
网上投保意外险的服务,更加便捷;
第二,与销售人员充分沟通,告诉他此次旅程的目的地、所需时间、交通方式、参加人数和年龄,请他/她推荐一个适合的
保险计划。
从意外险的价格上看,各家保险公司的差别不大,如果某个产品特别便宜,一定要向销售人员仔细询问
保障范围,交通工具、保障区域是否有限制?比如某些
旅游意外险对最高保障金额和
投保年龄有特别限制。再比如,很多人都以为买了意外险,就以为出了门开始旅行,就得到了保障,实际上,有些产品保障范围并不包括居住地。
保险合同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
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
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
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猝死;
(六)被保险人未遵
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
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
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
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
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
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
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
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
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
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