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员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的位置
听证员,是检察
听证
最鲜明的特点,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
人员要求
听证员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和处理独立发表意见。
相关法规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
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
公证员执业证书
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出规定,也对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作出解释,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考资料
最高检:设置听证员是检察听证最鲜明的特点
.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发布
.最高检.
最新修订时间:2022-11-2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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