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日,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00〕49号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通知
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0〕49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规定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 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
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一条 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二条 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三条 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
基本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4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5日
修改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