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吉林省文学艺术家协会、学会,各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省企业文联、行业、系统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发展历史
1948年8月创办中华全国文艺协会东北分会吉林文协,1949年8月根据全国统一要求,更名为吉林省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1962年根据全国统一名称的要求,更名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965年被造反派砸烂停止工作,1978年4月经省委批准恢复,1983年8月经吉林省委吉函[1983]39号文件批准省文联与省作协分开独立工作,2001年3月吉编[2001]12号文件批准省文联与省作协合并,成立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吉林省作家协会),按相当于厅级规格待遇,对外挂两块牌子。2009年10月吉编办[2009]185号文件批准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吉林省作家协会恢复原独立设置的形式,恢复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称谓。
2019年4月22日至23日,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吉林省作家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长春召开,全省近800余名文艺工作者代表参加大会。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李屹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中国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敬泽致辞。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景俊海等出席开幕式。
吉林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李龙熙代表人民团体致贺辞。吉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晓萍主持开幕式。
李屹代表中国文联对大会召开表示祝贺,对吉林省第八次文代会以来吉林文化艺术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巴音朝鲁代表吉林省委、省政府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向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致以问候。
李敬泽代表中国作协对大会召开表示祝贺。
大会选举产生了吉林省文联第九届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文联第八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修改了《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陈耀辉为吉林省文联第九届委员会主席,王小燕、王长元、孙凤平、孙志卓、闫淑平、李庆辉、金仁顺、赵志强、咸顺女、倪茂才、景喜猷为副主席。
主要职能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依法行使联络、协调、服务职能。通过团体会员加强同全省文艺家的团结,扩大文艺统一战线;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家之间的民主协商及对话渠道;维护文艺家的合法权益;发展文艺生产力,促进同全国文学艺术界及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党组书记、主席:陈耀辉
党组成员、副主席:孙凤平
副主席:景喜猷
党组成员、副主席:赵志强
秘书长:房国军
第九届主席团成员:
主 席:陈耀辉
副主席:王小燕(女)、王长元、孙凤平、孙志卓、闫淑平(女)、李庆辉、金仁顺(女,朝鲜族)、赵志强、咸顺女(女,朝鲜族)、倪茂才、景喜猷
名誉主席:段成桂、李前宽、毕政、尹爱群
历届领导
第一届:1950.03.10—15
主 任:林耶
副主任:高叶、田质成
第二届:1952.11.02—04
主 任:林耶
副主任:高叶、马琰、杨文元
第三届:1962.04.23—30(1965年后停止工作)
主 席:宋振庭
副主席:亚马、董速、冯文炳、胡苏、叶陶、杨文元
新第三届1978.04.23—26
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宣布恢复文联和所属协会的活动,选举产生主席团。
主 席:董速
副主席:高叶、公木、苏云、马瑜、胡苏、杨公骥、刘扬、刘永年
第四届:1980.01.10—16省宾馆
主 席:董速
副主席:高叶、公木、苏云、马瑜、胡苏、杨公骥、鄂华、刘扬、刘永年、王也
第五届:1991.03.04—05长春省宾馆
主 席:胡厚钧
副主席:王国治、王曼苓、刘国枢、李杰、李国民、朱广庆、郑判龙、易洪斌、常彦、鄂华
名誉主席:董速、公木
第六届:1995.12.15—16长春南湖宾馆
主 席:李杰
副主席:李方钧、于天文、王曼苓、邢志、苏赫巴鲁、李国民、陈曦光、林晶、易洪斌、姜兴坤、崔善玉、赵国光、周维杰
名誉主席:谷长春、公木
第七届:2001.12.04—06长春省宾馆
主席:张笑天
副主席:张福有、杨廷玉、刘慧援、顾太、李前宽、林晶、段成桂、曹保明、崔善玉
名誉主席:谷长春
第八届:2013.07.29—30长春省宾馆
主 席:尹爱群
副主席:张呈祥、孙凤平、王小燕、王晓明、朴瑞星、毕述林、刘春梅、苏威、吴玉珩、张守智、赵春江、倪茂才、曹保明
名誉主席:谷长春、荀凤栖、段成桂、张笑天、李前宽、毕政
第九届:2019.04.22—23长春
主 席:陈耀辉
副主席:王小燕(女)、王长元、孙凤平、孙志卓、闫淑平(女)、李庆辉、金仁顺(女,朝鲜族)、赵志强、咸顺女(女,朝鲜族)、倪茂才、景喜猷
名誉主席:段成桂、李前宽、毕政、尹爱群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联络部
人事处
机关党委
下辖协会
吉林省戏剧家协会
吉林省电影家协会
吉林省曲艺家协会
吉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吉林省摄影家协会
吉林省杂技家协会
吉林省广播电视艺术家协会
吉林省二人转艺术家协会
吉林省文艺理论研究室
吉林省书画院
吉林省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办公室
吉林省企业文联
组织章程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7月3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吉林省文学艺术家协会、学会,各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省企业文联、行业、系统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力弘扬以“爱国、为民、崇德、尚艺” 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吉林省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并接受中国文联的指导。
第五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结吉林省文学家、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艺术展演、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成果展示、刊物出版、文艺评奖、工作交流、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积极培育文艺人才,努力扶持文艺精品。
第六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尊重各民族艺术传统,重视培养、提高少数民族艺术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文联的工作,推动民族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增进各团体会员之间,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各民族文艺家之间,各艺术门类文艺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全省文艺界的大团结。
第八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发展吉林省文艺事业。
第九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组织并不断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努力为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各种活动,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办好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向团体会员通报工作、传递信息、提供服务、指导业务,接受团体会员的建议和工作监督。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吉林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学会,各市、州文联和省企业文联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其他文学艺术团体、协会、学会,提出申请并经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应遵守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维护文联声誉,反映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完成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条件、名额推选及省文联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一并交代表大会酝酿、选举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九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3)选举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4)讨论、决定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吉林省文联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3)听取和审议吉林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变动或更换文联委员,须经相关团体会员提名,主席团批准;变动或更换主席团成员,须经全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举行。主席团会议由驻会主席或执行工作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工作,并与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并处理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日常工作。
对不称职的领导人,按有关组织程序和民主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名誉主席。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吉林省文联。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Jilin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JLPFLAC”。
本章程经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现任领导
赵明:省文联党组书记、主席
参考资料
领导班子.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历史沿革.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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