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银行
由几方共同出资兴办的股份银行
合资银行是由几方共同出资兴办的银行。包括国内官商之间、企业之间兴办的合资银行和一国与外国政府 (或外商) 合资兴办的银行等。国内官商合办的合资银行,如1929年开业的“中国国货银行”、1937年改组的“中国实业银行”;私人之间合办的银行,如1923年由盐业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和大陆银行四家合资创办的“四行储蓄会”。国外合资银行有1896年清政府被迫参加投资的“华俄道胜银行”,1913年国民政府与法国合资开办的“中法实业银行”,1922年华商与美商合资成立的四川美丰银行等。
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特点介绍
合资银行的最大好处是它采用了合资的形式,因而可以综合各家出资单位的优势。例如,合资银行可能采用外方的先进技术,但保持地方银行的面目和管理方式,还可以与外国银行建立并保持经常的联系。
合资银行的主要弊端也是来自它的合资形式,由于所有权的分散化,各出资方对某些问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进行业务决策时,经常要进行反复的协商、平衡,使得政策的制订变得复杂化。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7 22:51
目录
概述
相关规定
特点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