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保证当合同的一方因另一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义务而蒙受的损失由保证人 (保险公司) 补偿的保险。包括
投标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留置金保证保险等。主要用于国际贸易和海外工程承包合同,是附属于商务合同的一个单独合同。它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合同义务方的业务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保证,目的是帮助其取得合同权利方的信任,以便达成商务合同。合同保证保险与银行提供的合同保函同属担保行为,只是措词与做法有所不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主要依赖对合同资料和被保证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的审查,一般不实行财产抵押,也不会影响被保证人原有的信贷额度。保证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80%,保险费实为担保手续费。
合同保险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起着金融直辖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险合同那样只有两方;第二,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服务费而不是用于支付赔款的责任准备。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信用证来担保
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出立银行信用证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繁锁,就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2. 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由册及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