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
保证担保方式。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
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
投标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
保证担保方式。保险公司保证中标人和业主签约,履行
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均适用于投标保证保险。
在
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
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
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
保证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
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
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
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
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减轻
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
保障机制,可以涵盖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支付、质量保修等各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
保险合同或
保险单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履约及支付保证的形式之一,与
现金保证金、
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在我省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在缴纳
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时,可根据自身情况,
自主选择保证保险形式作为
保证担保。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
建设工程项目,应在
招标公告和
招标文件中明确可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形式,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企业提供
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建设工程
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合同的备案申请
不予受理。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征求《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