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
狭义和
广义之分。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
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即在赋予
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个方面是职权配置,即由审理者裁判。审判权由谁行使,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怎么行使规定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它是一个集体职权。司法责任制改革直接要求由审理者裁判,审理者包括谁呢?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即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审判委员会。
第三个方面是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关于终审追责的要求,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而制定的,其中也规定了终审追责的内容。在发布的时候,司法责任制还没有在全国推开,已经在全国推开了。
2024年7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