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
含义
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
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司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体系由各级司法机构(机关)构成,包括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具有司法职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安全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它们一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
目标
公正,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这方面有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加以论述。司法公正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是司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价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针对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非正常干扰办案情况,体制改革要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物经费供应,人员调配流动等方面,减少不良干扰,保证公
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
高效,就是要有较高的司法效率
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办案拖泥带水,老牛拉破车,相互推诿、扯皮,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效率低下,损伤了群众通过法律追求公正的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高效率的司法体制结构第一应当具有较小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第二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第三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修改有关的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简明,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
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有些事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哪个部门都没有责任。不要说一般群众摸不着头脑,就是一些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理不清、搞不顺,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有的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区,布设上诉法院,并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中级法院,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锐地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亦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中国司法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工作的效率。
周密,所谓周密,就是没有遗漏
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导致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长期无法建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相关制度和程序不统一,甚至出现空白,执行中相互冲突,漏洞难堵。当前突出的问题,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处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谁来管辖,由谁起诉,三大诉讼证据规则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行政违法的刑事责任,错案赔偿,凡此种种,亟须通过统一的修正而加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要系统筹划、严密设计、统一安排,形成比较周密的体系。
先进,司法体制改革也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中国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落后就要挨打。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也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司法改革不是改革形式,而是改革体制和机制,不能满足于工作方式上的一点点变化,更不能把一招一式的改变或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要结合实际,深入探索,大胆创新,把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不断向前推进。
扬弃,就是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采用那种凡是前人用过的都不用,凡是敌人用过的都毁弃的迂腐做法,但也不能食古不化、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扬弃本民族司法文化传统,注重司法体制本土化建设,与兼收并蓄外国司法体制中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司法体制发展的国际潮流,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两条并行不悖的发展道路。
便民,这应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所在
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要注意一是要方便群众理解认识司法机制,二是要方便群众告诉,消除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合理机制,为群众节约时间、金钱,办实事、求实效。司法体制改革
要吸收各种合理内容,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心,进行改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立案难、判决难(指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以使中国的司法体制成为人民的保护伞,人民的靠山,人民的主心骨。
适国,司法体制改革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政权组织形式和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渐进,并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国社会的现状,不能离开中国的传统和国情谈中国的司法体制,不能看人家有什么,咱就引进移植什么,人家没有什么,咱就批评甚至取消什么。这种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照搬照抄国外司法模式的主张,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立足于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发展的规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变革之路。
进程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重头戏”。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引领司法体制改革朝公正高效权威迈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顶层设计密集出台举措
2013年年底,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废止有关
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近年来,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措,从纸面一步步走进现实生活,细微之处成果显现。
河北
阜平县的袁某某在丈夫被人伤害致死后,不相信法院能够解决问题,不停地奔走于各级各部门,甚至拦截领导的车队,试图用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在省联合接访服务中心的引导和跟踪督办下,法院依法对她的案件做出公正判决。袁某某从极端上访转为依法诉讼,感受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阳光。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以来,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经过一年多深入推进,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率、立案率有了明显提高,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上访数量明显减少。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级政法机关从一项项具体改革举措做起,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今年1月1日起,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检察机关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司法公开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10省(区、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每一项具体改革任务的有序推进,都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进了一步。
试点探路可复制可推广
深化司法改革,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发后,中央决定这4项改革在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围绕办案责任制,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率先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团队,使得法官的职、权、责高度统一。改革施行两年多来,该院结案数同比上升31.21%,一审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9.13%。
今年9月,上海召开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命大会,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产生的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这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举措是上海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的重要一步。
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新的历史时期下,各级政法机关将担起新的历史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改革攻坚
1月2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人民司法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要着力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克服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问题,在诉讼程序和法院各项工作中,不断加强和创新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这是人民法院打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攻坚战的“六招”。
——继续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
——推进诉讼程序制度和审判机制改革。
——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改革。
——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切实加强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问题
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独立性难以保障。在地方党委握
有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大权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令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权缺乏独立性还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成为地方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正如有人指出,现在许多地方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的法院”,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和听命于地方的法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2、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的设置、管理和运作未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而是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使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这首先表现在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其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还有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由于审委会成员、主管院长和庭长都属行政角色,他们通常不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就如同医生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这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审判和双方的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很容易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再次,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被当做行政官员进行管理,压抑了法官的独立性,也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3、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不可否认,在中国法官队伍中,不乏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品行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使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成为一种大众化职业,大量未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纷纷进入法官队伍,其中一些人还被安排在院长、庭长等领导岗位上,从而使中国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8万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层次的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尽管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强,但至今法官队伍中仍有不少人达不到最低学历要求。
4、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由于现行一些法律存在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加之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等因素,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随心所欲,任意取舍,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直接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刑事审判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民事审判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制衡机制不够顺畅;刑事司法系统抗制犯罪的效能不尽人意,刑罚的及时性、必定性不能充分体现,以至于出现刑罚量同犯罪量同步增长的局面;同时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刑讯逼供、滥施强制、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民事诉讼
领域,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审执脱节、法院裁决难以切实执行成为普遍问题,一些法院裁判成为“法律白条”。在行政诉讼领域,由于观念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及执法环境不佳等原因,使行政诉讼几乎走入困境,行政诉案件少、撤诉多、审判难、执行差的问题十分突出。
5、司法腐败成为社会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面临严重挑战。受司法体制缺陷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司法队伍中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呈蔓延态势。司法腐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轻者吃请受礼,重者索贿受贿。司法腐败必然会引发有法不依、办案不公甚至践踏法治的后果。例如有的司法人员为袒护一方当事人,故意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滥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一些案件因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不仅会直接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会动摇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破坏往往是致命性的。严惩司法腐败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当务之急。
思路
1、完善机构设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相互关系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职权配置,在侦查、公诉、审判等职权中使决定批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予以合理配置。同时要改革司法机关内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和管理机构的分工,合理划分上下级审判、检察
机关的工作职能,理顺上下级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建立以审判权、检察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
2、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队伍建设,建设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应当加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有利于各类工作人员各尽其能的管理体系。改革司法官培训、管理和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司法官员办案和独立行使职权抵御不当干预的能力。改革法官、检察官培训体系,实行任职前定期培训制度,新任司法官员不仅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专门司法实务的培训方可担任法官、检察官。健全司法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司法人员行为,确保司法人员形成公正不阿、清正廉洁的司法作风。
3、改革司法保障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没有司法保障,也就没有司法公正。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坚持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活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公正办理案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强化有效抵制各种不当干涉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照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强化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建设,完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确使司法机关得到有效的监督,又防止各个方面的不当干预。改革当前司法保障体制,应当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实现。完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经费保障制度和标准,建设司法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逐步使司法保障制度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利条件。
意义
一、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
二、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三、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环境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必然要对司法工作提出相应的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
责任。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使司法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后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五、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的领导来实现的。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党对各级政权机关、组织和团体等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在司法领域,党对司法的领导重点是对司法工作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改革的举措要有利于加强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确保司法机关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有利于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法律素养立法程序民主立法司法制度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立法实践执政为民法律权威法律监督
[2]文化基层
[3]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南京普法网
[5]法扬律师
[6]民主与法制网
[7]文化基层
[8]法律教育网
历史成就
1979年刑法、
刑事诉讼法颁布,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职能逐渐恢复。着眼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工作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逐步展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逐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经济审判、行政审判制度,扩大审判公开,加强法院建设,颁布法官法,对法官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站在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高度,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
从那时起,司法改革就成为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我们党进行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先后推出一系列基础性、阶段性和技术性的司法改革举措,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日益成熟、定型。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阶段。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立足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的一场系统性、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深刻触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
司法权运行更加规范。本轮改革遵循司法中立性、亲历性、权责一致性等基本原则,重点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重塑司法权运行机制。全国法院普遍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办案机制,司法权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司法机关管理体制更加科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效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推进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通过整合部门职能、精简机构、调配人员,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管理体制,使整个司法运行和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切实提升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司法过程更加公开。依托信息化手段,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比如,截至2018年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超过4200万份裁判文书,公开数量位居世界前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利用各种新媒体,拓展公开内容和公开渠道。司法公开不仅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成为世界了解中国司法的重要窗口,成为中国司法的一张亮丽名片。
诉讼机制更加便民。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有效提升司法效率;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司法事务。
宝贵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发展、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做到了信念坚定、方向明确、目标清晰、方法得当。
坚持“四个自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这一改革,必须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是因为坚持“四个自信”,我们才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继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汲取改革开放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有益成果,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形成强大改革合力。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推进司法改革最大的政治优势。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大改革举措,都来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抓司法体制改革关键环节,重大改革战略由党中央全会决定,重大改革方案由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委员会)审议,为司法改革提供正确指引,形成了强大改革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改革就是要奔着问题去、瞄着问题改,这样才能带给人民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们把司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改革全过程,从人民群众期盼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下决心改革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我们以司法责任制改革破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的顽疾,以司法公开压缩“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空间,以执行信息化寻求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为人民群众带来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坚持司法规律,确保改革举措科学有效。尊重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根本属性,司法改革着力塑造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体制机制;尊重审判的中心地位,调整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改革人财物管理体制。坚持科学的改革方法论,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与改革创新结合,坚持重点突破与系统集成结合,坚持落实主体改革责任与争取群众广泛支持结合,坚持制度性改革与技术性革新结合。